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4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9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大街*号*座*房,住佛山市禅城区**大街*号*座*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谢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大街*号*座*房,通过淘宝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和尚鹦鹉,并将和尚鹦鹉放在自己住处饲养。2020年4月4日中午,该只和尚鹦鹉死掉,尸体被丢弃。根据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谢某某购买的鹦鹉属于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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