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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2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西山区**街道办******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云南省森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16 年非法收购象牙珠子13克,经鉴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净重92.93克,价值3872元。其于2014 年在昆明**中药市场非法收购了穿山甲甲片5片,经鉴定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甲片,价值4928 元。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将非法收购的上述象牙珠子及穿山甲片摆放于昆明市**店铺展柜内直至被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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