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人,**,居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洋,广东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万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年初,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蔡奇生(另案起诉)购买了芙蓉王(硬)、中华(硬)、双喜(软经典)等品牌香烟,而后其将香烟销售给万宁市万城镇的一些小摊位。2019年7月3日,蔡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金王子酒店被抓获,从其处查扣了价值为人民币5743元的香烟,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无法认定蔡某某从蔡奇生处购买香烟的价值及销售香烟的价值;二、蔡某某被查扣的香烟价值人民币5743元,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
综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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