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83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3日1时30分许,鳌江镇派出所民警在平阳县鳌江镇旺厂码头查获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及油罐车一辆,柴油40.527吨。
在审查起诉期间,国家法律发生政策变化,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上游犯罪情况,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走私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犯罪,故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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