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同江西**药业有限公司股东宫某某成协议,蔡某某以江西**药业有限公司销售扑尔敏,平均分配利润。2019年5月开始,蔡某某联系到下游客户需要购进扑尔敏时和与宫某某联系,宫某某则安排他人联系徐某某(起诉),徐某某一般将扑尔敏直接快递给购买方,不经过江西**药业有限公司正常入库、出库。蔡某某以江西**药业有限公司名义销售扑尔敏175公斤,销售金额144万元人民币,蔡某某从中获利13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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