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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未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4********,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乡**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蔡某甲驾驶无号牌自卸三轮汽车(车载蔡某乙)沿蔡家坪村道由六德乡华祝村委会蔡家坪村方向驶往华祝村委会方向,08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村道K3-20M路段处时,所驾车辆驶出有效路面,侧翻与于路外边坡,造成驾驶员蔡某甲受伤,乘车人蔡某乙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由蔡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蔡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受害人蔡某乙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并胸腹部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受害人蔡某乙系蔡某甲的近亲属,且本案属于单方事故,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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