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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5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蔡某乙(另案处理)为驾车到福建省**镇看望生病的父亲,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高某甲(另案处理)经商议,蔡某甲向戴某某提供蔡某乙的虚假地址信息,由戴制作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由高前往领取上述三份假证,蔡某甲支付给戴人民币600元。

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他人伪造身份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蔡某甲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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