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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21985********,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镇**路**栋**楼,现住贵州省息烽县**镇**楼**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中国**公司工作人员蔡某甲、田某某应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由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和田某某(另案处理)将1108张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电话卡非法提供给刘某某、张某某,用于获取含有注册网络账号的验证码短信贩卖给他人,后蔡某甲和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随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案件移送至息烽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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