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号。2020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准驾车型为C1)酒后驾驶粤DE****号牌小货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蔡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73mg/100ml;经提取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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