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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妨害公务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6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男,2001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2001********xxx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组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珠藏镇清香村石笋沟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单元**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新城A14栋3单元203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0时42分许,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巡逻大队民警张某某、辅警王某某、周某某接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至贵阳市云岩区水东路中天未来方舟开心蘑菇城A馆3层红馆KTV,到现场了解到黄某乙黄剑(另案处理)、翟某某、王某与李某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黄某甲黄仕卫、蔡某乙蔡永竟(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赶至现场后,黄某甲黄仕卫阻止民警将翟某某等人带走,在此过程中,民警多次口头警告无果欲采取措施时,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黄某甲黄仕卫、蔡某乙蔡永竟、黄某乙黄剑等人抢夺警械(伸缩警棍),并殴打出警民警张某某、辅警王某某、周某某,致张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某某左眼角处有明显淤青,头部受创带有咳血;周某某头部开创性伤口,颈部有明显抓痕,躯干部位软组织挫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于2020年9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蔡金彪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之规定,决定对蔡某甲蔡金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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