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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生于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3********,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个体劳动者,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园**幢**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14日、12月14日二次退回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1年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认定:

1、2008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灵白公路和307县道路口东南角中腰子湾一看鱼池的房间内组织开设赌场,赌具由蔡某甲从车内取出提供,由蔡某丙安排马某甲、杨某甲、陈某某在赌场外围放哨,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结束后由蔡某丙支付放哨人员工资200元钱,参赌人员达30余人,赌资30万元左右。

2、2008年12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丁家湾子村贾某某家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蔡某甲负责赌场拉拢聚集参赌人员,贾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赌博,由蔡某丙安排马某甲负责赌场外围放哨,赌博结束后,蔡某丙向马某甲支付放哨工资,参赌人员约20余人,赌资最少在2万元左右。

3、2008年12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宾馆的一间房间内组织开设赌场,蔡某甲负责赌场拉拢参赌人员,为赌场内在场参赌人员放高利贷,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10余人,陈某某在赌场放贷,赌资达4万元左右。

4、2008年12月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在位于青铜峡甘城子一牛场内组织开设赌场,蔡某甲负责赌场拉拢参赌人员,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达30万元左右。

5、2008年年末的一天,在青铜峡草台子(庙梁沟)东干渠南侧牛场内,犯罪嫌疑人蔡某甲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

6、2007年或2008年冬天,在吴忠市利通区丁家湾子村十二队寺庙内,犯罪嫌疑人蔡某甲组织开设赌场,赌场使用摇骰子(押注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外围由蔡某丙负责安排杨某甲、马某甲放哨把风,参赌人员10余人。

7、2013年,吴忠市利通区金积镇丁家湾子村在征地拆迁时,丁家湾子村民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被拆迁的房屋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犯罪嫌疑人蔡某甲以每个集体土地使用证五千元的价格为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三人办理违建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在金积镇丁家湾子村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利通区拆迁办及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认定蔡某甲为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伪造证件,在拆迁过程中不予认可。蔡某甲将给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办理的该证拿走拒绝归还。经查,蔡某甲为杨某乙、周某某、杨某丙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原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马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职权办理的证件。

经本院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有证人证实,蔡某甲在2008年左右参与开设赌场,但是证人关于涉案赌场的人数、赌资、抽头渔利的数额等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查明开设赌场的犯罪数额,也就无法确定是否过了追诉时效,蔡某甲本人也否认参与赌博和开设赌场,故开设赌场的事实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不构成犯罪。本案涉案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系马某乙利用职权办理的印章真实的证件,蔡某甲以行贿的手段让马某乙办理该证件,是利用了马某乙的职务便利,而且其目的是办理真正能够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所以蔡某甲没有伪造的行为。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涉案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日期是2013年6月12日,案发是在2019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蔡某甲的行为已经经过五年,故蔡某甲即使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也已经过追诉时效,不再追诉。

综上,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行为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而其涉嫌开设赌场的事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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