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3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社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蔡某乙因结算房屋装修工程款,在仙游县**镇**社区**号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家中,与蔡某甲母亲黄某某发生纠纷。进而蔡某甲与蔡某乙发生互殴,蔡某甲用拳头击打蔡某乙面部致其牙齿脱落两枚。经鉴定,蔡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蔡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蔡某甲赔偿蔡某乙人民币28000元,并取得谅解。
蔡某甲于2020年10月1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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