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19〕48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蔡某丁、李某某、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位于瑞安市**街道**工业区内的**鞋业有限公司、**服饰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收取“搬运年费”共计人民币5.72万元。
2.2016年,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蔡某丁、李某某、张某乙等人到位于瑞安市**街道**工业区内的**鞋业有限公司、**服饰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收取“搬运年费”共计人民币5.92万元。
3.2017年,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蔡某丁、张某丙、潘某某、张某乙等人到位于瑞安市**街道**工业区内的**鞋业有限公司、**服饰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鞋业有限公司强制收取“搬运年费”共计人民币5.92万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于2019年1月19日到莘塍派出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于2019年6月30日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死亡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江某甲、江某乙、张某乙、蔡某乙、蔡某丙、张某甲、蔡某丁、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丁、蔡某戊、吴某乙、张某戊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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