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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7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311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4月1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时间从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4日上午8点左右,石门县**镇**组村民戴某某在廖某某家旁边公路清扫树叶,廖某某认为戴某某扫了自家范围树叶为由,与其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廖某某老公蔡某乙拿镰刀;戴某某老公蔡某甲拿木棍来到现场,双方发生口角,蔡某乙与蔡某甲厮打在一起,在厮打的过程中,蔡某甲用木棒击打到蔡某乙左手手腕,致使蔡某乙左手手腕受伤。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蔡某乙左尺骨远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蔡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故蔡某甲的犯罪行为轻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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