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区**镇**村**队,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2020年1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上半年,本案李某甲纠集李某乙、梁某甲、陈某甲、关某某、张某甲、蔡某甲等人组成诈骗团伙,李某甲以砂石中介的身份加入微信“**精英群”中寻找诈骗机会,李某甲于2018年12月在微信“**精英群”中通过砂石中介谷某某推介认识了被害人刘付某甲,并在与被害人刘付某甲交往过程中取得了被害人刘付某甲的信任,李某甲在与被害人刘付某甲微信聊天中吹嘘自己能提供大量海砂供应,2018年12月23日,李某甲以船家出事为由骗取刘付某甲担保的购买海砂客户黄某甲合同保证金肆拾伍元万元(该笔款由被害人刘付某甲向黄某甲作出赔付)。2019年01月30日,李某甲以客户未能提供锚地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付某甲担保购买海砂的客户黄某乙合同保证金捌万元(该笔款由刘付某甲向黄某乙作出赔付),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刘付某甲个人现金伍拾叁万元。被害人刘付某甲在与李某甲交往过程中没有意识到逐渐进入李某甲精心设置的圈套,被李某甲吹嘘的人脉关系和描绘的美好发展前景所诱惑,2019年02月05日,被害人刘付某乙、刘付某甲邀请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以零资金投入占化州市**公司20%股权加入刘付某乙、刘付某丙、陈肖华(刘付某甲妻子)为股东的化州市**公司,刘付某乙为公司法人代表主管公司财务,李某甲为公司总经理主管公司经营业务,刘付某甲协助公司管理各项工作,2019年02月05日,李某甲向化州市**公司股东刘付某甲、刘付某乙透露在海南经营海砂电白籍老板“谢某某”有海砂资源供应的信息,并提供了壹份李某甲签名代表化州市**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的船舶疏浚合作协议及水路货物运单、水路货物交接清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等在海南省东方市**镇附近海海域采砂的资料。2019年02月19日,蔡某甲和被害人刘付某乙根据李某甲(蔡某甲妹妹蔡某乙的丈夫)的安排在东莞市美丰路14号附近**酒楼会面,蔡某甲扮演采购海砂客户与刘付某乙签订了壹份供应捌佰万方海砂的合同。2019年02月18日李某甲通过李某甲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1400********向蔡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200********转帐存入拾万元(100000.00元),蔡某甲把拾万元转账存入受害人刘付某乙平安银行账号6230580000*********作为合同订金;2019年02月20日李某甲从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1400********向蔡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200********转入玖万元 (90000.00元),2019年02月21日蔡某甲把玖万元转账存入被害人刘付某乙平安银行账号6230580000*********作为合同订金;2019年02月27日李某甲通过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1400********向蔡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200********分别转账存入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捌元(49998.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柒元(49997.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陆元(49996.00元),2019年02月27日蔡某甲把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捌元(49998.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柒元(49997.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捌元(49998.00元)转账存入被害人刘付某乙平安银行账号6230580000*********作为合同订金。2019年02月27日李某甲通过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1400********向蔡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36683200********分别转账存入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捌元(49998.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柒元(49997.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陆元(49996.00元),2019年02月27日蔡某甲分别把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 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肆万玖仟玖百玖拾玖元(49999.00元)转账存入被害人刘付某乙的平安银行账号6230580000*********作为合同订金,蔡某甲共计向被害人刘付某乙支付合同订金伍拾万元。2019年03月17日蔡某甲到化州市**公司和化州市**公司法人代表被害人刘付某乙重新签订完善海砂供应合同,按合同估算每方海砂赚拾元人民币计化州市**公司将会得到约壹亿人民币利润,蔡某甲支付了伍拾万元合同订金后不断催促供货。化州市**公司司股东们被李某甲、蔡某甲诈骗团伙设计的重大利好信息面前失去正常判断,刘付某甲(实际持股人)、刘付某乙等股东为了能早日实现海砂投资回报,按照李某甲、“谢某某”的要求把不断把钱转账存入李某甲、“谢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从而上当受骗。化州市**公司法人代表刘付某乙、股东刘付某丙、实际控股人刘付某甲等对李某甲提供的资料没有进一步核实,李某甲取得了化州市**公司股东的信任后向公司要求以订抽砂船、调运输船、接待费、房租等向李某甲、“谢某某”指定的账号转入现金共叁佰壹拾玖笔贰仟肆佰肆拾伍万捌仟陆佰柒拾捌元(24458678.00元 )。2019年08月,化州市**公司法人代表刘付某乙、股东刘付某丙、实际控股人刘付某甲见按照李某甲、“谢某某”指定的账号转入巨额资金后仍未能正常开工抽砂的情况产生了怀疑,多次要求李某甲约见“谢某某”面谈。2019年08月26日,李某甲、“谢某某”(关某某扮演)、“谢某某”的大哥(李某乙)在化州市鉴江区北京路**酒店与刘付某乙、刘付某甲、刘付某丙等人会面,2019年08月27日上午在天悦酒店刘付某甲、刘付某乙等人识破李某甲、李某乙、关某某的诈骗面目后,把李某甲、李某乙、关某某带回化州市**公司核实细节,17时,公司报警后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值班民警到现场把李某甲、李某乙、关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18时许,李某甲在对公司实施诈骗中扮演投资方的同伙梁某甲到达化州市**公司了解情况,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化州市**公司把梁某甲带回调查。2019年08月28日18时许,陈某甲(安排关某某扮演“谢某某”)到化州市**公司了解情况,化州市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到化州市**公司把陈某甲带回调查。2019年08月28日,化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刘付某甲、刘付某乙被诈骗立刑事案件侦查,2019年08月29日,化州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诈骗罪的梁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关某某、陈某甲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09月04日凌晨二时许,张某甲(受陈某甲安排找关某某扮演“谢某某”)当天和化州市**公司员工一起回到化州市**公司,凌晨三时许,刘付某乙、刘付某甲把张某甲扭送到化州市公安局办案中心交给办案民警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化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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