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等7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邀约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候某某、陈某某、蔡某乙、蔡某甲到贵阳市**公司上班,假扮成女性注册相亲软件会员,刻意添加男性为微信好友,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发送虚假购物连接要求被害人为其付款的方式实施诈骗,所得赃款公司提成40%,剩余60%由公司转给吕某某,再由吕某某按各自诈骗所得金额分给安某某等人。2020年7月底,吕某某提出大家共同商议,决定回到黔西继续实施诈骗。2020年8月1日,受吕某某的安排,蔡某乙、蔡某甲、候某某先到黔西,以蔡某乙名义租赁唐某某的黔西县城关镇**路**楼的房屋,租金由吕某某等六人均摊。由于没有虚假购物链接来源,吕某某等人通过编造家人生病等理由让对方微信转账或发红包方式进行诈骗。因被害人要求接语音或视频,吕某某提出并共同商议,每月共同出资2000元给刘某某,由刘某某专门负责与受害人接打视频、发送语音等,让被害人加深错误认识。2020年8月26日,刘某某正式加入吕某某等人当中为其实施诈骗提供帮助。吕某某等人平时生活开销共同出资,互相沟通诈骗技巧等,为彼此实施诈骗提供帮助。截止2020年9月16日,共计诈骗被害人张某甲、翟某某、田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黎某某、韩某某、刘某某共计71876.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候某某虚构了王某某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韩某某为微信好友,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取得韩某某的信任后,截止2020年9月,候某某以购买衣服、需要车费等为由,共计骗取韩某某6101.14元。
2.2020年5月29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虚构女性身份,在趣约会软件上注册名叫“清果”的会员,认识被害人翟某某,并添加其微信,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取得翟某某的信任后,直至2020年7月底,安某某编造二人谈婚论嫁等需要购买东西为由陆续诱骗翟某某财物共计23958.78元。
3.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冒充女性在百合网APP上注册会员后,添加被害人何某某为好友,后互加微信,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取得何某某的信任后,截止2020年8月,安某某编造要去看望何某某需要车费等为由骗取何某某3128元。
4.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虚构张某乙女性身份在QQ上添加被害人黎某某为好友,后两人互加微信,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取得黎某某的信任后,截止2020年8月,陈某某以购买化妆品、借钱等为由,共计骗取黎某某800元。
5.2020年6月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通过玩手机游戏“和平精英”认识被害人张某甲,两人互加微信,吕某某假扮女性与张某甲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直至2020年9月,吕某某以二人见面需要购买衣服为由等方式多次骗取张某甲钱财共计33130.14元。
6.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候某某注册“对缘”APP会员,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二人互加微信,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后,候某某编造与刘某某见面需要车费等理由,骗取刘某某2078元。
7.2020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身份刘某某添加被害人田某某为微信好友,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取得田某某信任后,2020年9月2日,安某某以需要偿还花呗等为由骗取田某某1000元。
8.2020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虚构了张某乙女性身份添加被害人杨某某为微信好友,并两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取得杨某某的信任后,2020年9月,陈某某以祖母生病住院看病、还花呗为由骗取杨某某1680元。2020年10月23日,陈某某被公安机关因取保后,继续以出车祸为由继续对杨某某实施诈骗,由于杨某某察觉异常,未被骗取钱财。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罪行较轻,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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