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非法狩猎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七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起,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为了保护农作物,在温岭市****村与**村交接的田地张网捕鸟,至5月22日被查获止,共捕获七只鸟类,其中二只被蔡某甲食用、五只被公安机关查扣。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扣的五只鸟类,其中一只鸟类为乌鸫,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一只为八哥、一只为珠颈斑鸠、两只为棕翅缘鸦雀,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00元。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在温岭市新河镇**村和**村交接的田地被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至新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已签署《认某某具结书》。现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已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票据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证明、证人蔡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