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检刑不诉〔2020〕Z2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兴安盟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伙同蔡某乙等人(另处)在福建省晋江市**镇***小区**栋****工作室,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谋利为目的,非法从事外汇买卖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在蔡某乙的指挥下参与网络转帐、记录1706工作室的进出账单工作,并从中获利人民币21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向兴安盟公安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上缴部分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 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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