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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2时3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圣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圣城街与正阳路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对蔺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蔺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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