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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桓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蔺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14时许,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快餐店门前,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民警到达处置,并对蔺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达到醉酒程度。蔺某某在进行血液检测前离开医院,并于当日16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检验,在送检的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6.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蔺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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