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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521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龙阳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E*****号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蒲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蔺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04.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能积极配合调查、无前科劣迹,并且醉酒驾驶车辆时间和行驶距离较短,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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