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达拉特旗昭君镇高头窑村出发,沿达拉特旗X631线182公里北河槽由南向北行驶至X631线182公里北河槽高某某院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蔺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5.9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