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焊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醉酒驾驶蒙K**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从达拉特旗昭君镇高头窑村出发,沿达拉特旗X631线182公里北河槽由南向北行驶至X631线182公里北河槽高某某院门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蔺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5.91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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