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71970********,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街道**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蔺某某与朋友刘某某、表弟冯某某在**街道**食堂吃饭喝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E****5号**牌小型轿车由**街道前往**村,15时39分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东8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供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起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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