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77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号**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蔺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22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崂山区枣山东路西向东行驶至科苑纬四路路口北侧大约二百米处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8月24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蔺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