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2时30分许,蔺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渭源县“**餐吧”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渭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遂依法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蔺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8.55mg/100ml。
本院认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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