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又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27日22时许,蔺某某因危险驾驶在取保候审期间醉酒后驾驶甘D*****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靖远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靖远县税务局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抓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蔺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65.70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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