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610122198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路**巷**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宿舍。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蔺某某酒后驾驶陕G****7的黑色日产牌小轿车沿云水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谷七路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蔺某某血醇浓度为90.8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等;
2、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的供述;
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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