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91********,汉族,初中毕业,原河南省**有限公司客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与**公司销售员代某某、胡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公司人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作案。经河南宏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原**有限公司客户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截止2020年5月13日,根据蔺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认定蔺某某向**公司相关职工转账涉案资金47100元,蔺某某本人获利4710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94200元。鉴于目前鉴定材料的限制尚不能对另外4028元做出鉴定意见,待案件证据材料进一步完善后,另行出具补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签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赔**有限公司的损失,得到**有限公司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蔺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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