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住关岭自治县**乡**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关岭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蔺某某、梁某某、卢某某携带一套含有电瓶、绝缘杆、变压器装置的电鱼设备,到关岭自治县**镇**村**组**河上游**水域,使用该电鱼设备捕捞水产品,三名被不起诉人及相关电鱼工具当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梁某某、蔺某某、卢某某通过电鱼设备捕获的渔获物共计重0.8公斤。案发后,梁某某、蔺某某、卢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主动购买草鱼、鲤鱼、鲫鱼鱼苗9000尾进行增殖放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增殖放流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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