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河南省**市登封市召乡****31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蔺某甲,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车牌号为:豫AOA****),于2020年01月16日02时30分,当行驶至广东省**西进校前路东7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lOOmL),后将其带至广州蕙心医院提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蔺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6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蔺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蔺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蔺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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