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蔺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镇**村**号,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辽阳市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蔺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蔺某甲通过其时任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小屯村委会**的父亲蔺某乙(已死亡)从中铁十九局项目部承包辽溪铁路改线工程小屯段的路基和护坡施工以及南雪梅段的护坡施工,2011年7月1日,蔺某甲成立辽阳县小屯镇海铭建筑材料经销处用以向中铁十九局项目部供应以上承包工程的原材料。在抗美援朝期间,某部队在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南山修建防空洞,从防空洞里拉出的碎石堆放在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千山中学东150米左右的大地里,该防空洞及碎石堆被村民称为“06山洞及06山洞废矿渣”。
2011年5、6月份,犯罪嫌疑人蔺某甲承包以上工程后,因垫小屯段工程路基所需原材料碎石料不够,其伙同父亲蔺某乙从弓长岭劳务市场雇佣一台挖掘机及两台前四后八轮大车,花费4天时间,分多趟将位于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千山中学东150米左右的大地里的废矿渣全部拉到辽溪铁路小屯工程段施工现场,该废矿渣被用于垫辽溪铁路小屯段路基,后犯罪嫌疑人蔺某甲陆续从中铁十九局项目部结算工程款100余万元。
2020年1月8日,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被盗矿渣在2011年的市场批量价格为人民币8064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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