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和赵某某在驻马店市中华路憨福大盆骨饭馆吃饭,期间薄某某喝了半斤左右白酒,后回家休息。第二天(2019年11月7日)薄某某开着其豫QS****号牌小型轿车到汝南县城办事,当薄某某驾驶着车走到汝南县老君庙镇康店西100米处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其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结果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54mg/100ml。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属于隔夜酒驾,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并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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