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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7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东明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22时40分许,醉酒后驾驶鲁******白色小型汽车沿海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武胜桥镇张寨村附近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不起诉人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6mg/100ml。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入室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证人丁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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