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磐石市人,无职业,住磐石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磐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权,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月6 日8时许,在磐石市**镇**村**屯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家,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款一事产生矛盾,随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持木棒将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等处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面部外伤,双侧鼻骨骨折,右上臂外伤,右侧肩关节外伤,右脚外伤,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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