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冀州市,住河北省唐山市**区**小区。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在本人没有且明知遵化市石门镇红星废品收购站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张某戊售卖废化工桶194个,重达3.57吨,张某己通过微信、银行卡给薄某某转账人民币7330元。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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