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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虚开发票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Z77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评估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19年10月29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与北京**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土地整理有限公司签订55.6万元合作协议,由薄某某经营公司提供土地整理服务。2017年2月23日、24日,薄某某找到张某某,要求从海拉尔区**车队虚开5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北京**环境治理有限公司2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呼和浩特市**土地整理有限公司3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薄某某将此发票交给北京**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虚列成本。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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