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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街**小区**区**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分别于2020年4月10日、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于2012年6月承包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港北辛庄村74.4亩林地,于当年经批准在该地块修建养殖场,后薄某某使用部分土地建成养殖场并饲养活驴、孔雀等。被不起诉人薄某某自2014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剩余部分地块进行地面硬化及修建房屋,供路过该处的货车司机停车休息,薄某某收取费用。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的违法建设行为造成59.13亩林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于2019年2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即开始对违法建筑及地面硬化进行拆除,2019年3月拆除完毕并对其破坏的地块垫土复绿。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养殖用地承包合同书、武清区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涉案地块地形图、航拍图;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卢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关于涉案地块勘验的复函及照片;5.被不起诉人薄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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