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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甲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村人,农民,住**村。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强迫交易罪

2016年,薄某甲为了侵占他人财产,将**村村民朱某某的山场私自用挖掘机平整后放置集装箱供自己使用,2018年1月份朱某某发现并和薄某甲理论让其将集装箱挪走,事后邀请他人吃饭从中说和未果,一段时间后薄某甲非但不搬走并强行将3800元放在朱某某家中作为山场转让费。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年底,薄某甲在村拆迁建设之际,假借亲属薄某乙、薄某丙之名,强占村集体两套楼房(每套105平米)总价值310078.6元。经村镇两级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至今薄某甲既不缴款更不搬出,给部分村民造成强烈不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薄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嫌强迫交易罪,主观上有无强占他人土地的故意不清,客观上是否实施暴力、威胁手段不清;涉嫌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有无强拿硬要或任意占用村集体财产的故意不清,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任意占用的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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