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大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8月2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大荔县公安局分别于同年7月28日、9月24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大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陕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与薛某某口头约定大荔县**小区**号楼水、电、门等工程由薛某某承建,薛某某分别于2018年4月26日和8月8日冒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名义,将从张某某处承包的上述工程与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水电安装承包合同”,后按合同中约定乙方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甲方江苏**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两次缴纳保证金10万元。2016年5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薛某某支付给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号楼水电安装费共计137万元,剩余200余万元工程款未按照约定给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薛某某有冒用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汪某某签订合同的行为,但证明薛某某未向被害人支付剩余款项,案发前逃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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