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98********,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办**村**组,无业。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陕A***W6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滨河大道南段行驶至育红中学东100米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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