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饮酒后驾驶闽******小车在福清市龙田镇龙光路丽都KTV路段被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查获。经福建行建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98.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小型汽车相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薛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查获现场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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