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高新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31979********,汉族,大学文化,犯罪时系大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路**号**门**室(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同住址)。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在明知其不符合申报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在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宝利丰大厦一楼大厅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已判决)购买建筑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018年6月左右,薛某某在李某某处收到该证书,后并未使用。案发后,薛某某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向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物证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1. 书证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调查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关于建筑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流程的说明、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评审流程、黑龙江省工程系列建设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等;
1.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黑龙江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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