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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据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3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汉族,山东省罗庄区人,小学文化,群众,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屯**号。202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6日14时许,育才路派出所民警根据兰山公安分局反诈中心提供的线索,在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临沂市*****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内将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薛某某抓获,后将主父洪达抓获归案,并对二人进行讯问,二人对其买卖国家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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