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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德惠市**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燃油三轮车搭载乘员张某某、薛某乙、徐桂琴沿德惠市惠发街毛家村水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毛家村3组屯北十字路口处时,与沿毛家村水泥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的由范桂琴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薛某甲及其车上成员张士杰、薛某乙(已出院,未作司法鉴定)受伤的交通事故,张桂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桂琴系胸部损伤致呼吸衰竭及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范桂琴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张桂琴、薛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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