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6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8时40分许,薛某某驾驶号牌为粤KW****的小型轿车,由工业大道往茂名市第一中学方向行驶至茂名市高新区工业大道七迳镇上坪垟村路口时,碰撞一名经过斑马线的行人(无名氏,女性),造成该名行人(无名氏)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名行人(无名氏)经送茂名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天死亡。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无名氏)无责任。
案发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77977.5元,薛某某也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7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事和解不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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