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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荣成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6时47分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持证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威海市温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在人行横道上由北向南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薛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20年5月22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被害人亲属对薛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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