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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8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601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05户,务工。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17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东岳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岳中路辛庄公交站牌路段,与沿东岳中路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的姜某某相撞,致车辆损坏,姜某某受伤,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姜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15日,薛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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