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汉中市城固县**镇**村**组,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漩涡镇大涨河村十三组村级道路,因上坡路段车辆突然熄火后溜,与车后行人罗某某、谭某甲发生碰撞、碾压,造成罗某某受轻微擦伤,谭某甲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原名谭某乙,与死者谭某甲系父子关系,在谭某甲死亡后积极安排处理后事,取得家门谅解;积极赔付罗某某医疗费并取得罗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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