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71978********,汉族,初中毕业,大车司机,住济源市**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豫U6****豫U****挂重型仓栅式载重货车,沿郭木243省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GPS智能动态监控系统记录显示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为95km/h)至郭木243省道45KM+200M(翟庄村口)时,与沿郭木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村口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未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挂擦,致使张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摔倒,造成电动二轮车损坏,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薛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薛某某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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