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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载其妻子付某某(殁年66岁)从枝江市**镇集镇销售柑桔后返回家中。当沿该镇乡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驾驶的车辆撞击路南边树木,造成付某某现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薛某某请路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法医尸体检验:付某某系因车祸致左股骨骨折、大血管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薛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付某某不负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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